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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2条规定: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78条规定: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,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,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。
《山东省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》第55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;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,处二千元罚款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8条规定: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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